襄阳八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
襄阳八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,维护教师队伍形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、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、《襄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“一票否决”办法(试行)》(襄教〔2015〕6号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全校教职工(含聘用)。 第三条 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,坚持“惩防并举、依法问责、强化导向”的原则,遵循“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程序规范、手续完备、处理适当”的基本要求。 第四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给予批评教育、行政处分或予以解聘。对情节轻微,经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悔改的,可不予处分;对情节较为严重,但能主动承认错误、停止违反师德行为、退出违规所得的,可给予警告处分或免予行政处分;对情节严重、屡教不改的,给予记过、记大过处分。情节严重,影响恶劣的,可予以解聘。 (一)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、违法上访等活动,或公开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言论的; (二)通过网络、短信、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,故意捏造、虚构、歪曲事实,恶意诋毁、中伤、诽谤、威胁集体和他人,造成严重影响的; (三)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、有偿补课,私自在校外兼课、兼职,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、动员、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; (四)体罚、变相体罚学生,或歧视、侮辱学生,造成严重后果的; (五)索要、收受学生家长钱物、有价证券,或要求学生家长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; (六)在招生考试工作中,徇私舞弊,或违反招生政策,向考生及家长虚假宣传、私自承诺录取等行为,或利用工作便利误导学生家长,谋取私利的; (七)无正当理由,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,或不服从工作安排,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的;玩忽职守,擅自缺课或离开教学岗位,或工作时间内上网玩游戏、炒股票,或酒后进入课堂等,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; (八)违反收费规定,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订阅教辅书籍、报刊,或强制(变相强制)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,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; (九)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,损害学生安全和健康,或因失职、渎职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; (十)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,损害教师形象的; (十一)其他违反师德行为的。 第五条 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处分的,由所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,并于作出处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,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给予解聘的,由所在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作出决定。 第六条 对违反师德行为,免予纪律处分的,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: (一)诫勉谈话,责令限期整改,退还违规所得; (二)责令写出书面检查; (三)通报批评。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 第七条 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,可视其情节取消荣誉称号、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;对违反师德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,应予以追缴或清退。 第八条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优评先,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,不得提拔任用。受处分的期间为:警告,六个月;记过,十二个月;记大过,十八个月。 第九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不及时处理,或推诿隐瞒,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,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,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。 第十条 调查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及处理依据,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师,受处理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,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。 第十一条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反师德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,处分期满后,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学校解除处分。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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